文章, 民事案件

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》台強股份有限公司

107年度聲字第65號
聲 請 人 黃逸銘
代 理 人 尤英夫律師
相 對 人 台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德成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蘇國賓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○五
年一月一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前以民國10
6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選任王彥凱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
查人,惟王彥凱會計師以業務繁忙、不克擔任而終止檢查人
之委任關係,聲請解任,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61號民
事裁定准予解任。為此聲請選派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之輪值會
計師為檢查人等語。

二、按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,
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
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
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,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
份總數百分之3之股東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
(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)。

經查:
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
股東,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考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
106年度聲字第129號全卷甚明。本院前通知相對人就此表示
意見,經覆未陳明有何妨礙相對人經營之處。則參酌上開說
明,自應裁定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。

三、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蘇國賓會計師擔任檢查人,蘇國賓會
計師為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學士,經乙等稅務特考及會計師
高考及格,曾任高雄市稅捐處科長、振興聯合會計事務所高
雄所所長、高雄會計師公會第七屆常務理事,現任振興聯合
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,有其陳報之學經歷可憑,堪稱資
歷豐富,以其學經歷及專長,應足以勝任。蘇國賓會計師亦
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,有電話記錄在卷可稽,爰依公司
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,選派蘇國賓會計師為檢查人,檢查
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君燕

本案為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民事承辦案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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