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濫用自由心證,有可能嗎?
很有個性的監察委員陳師孟在二月一日辭職離開監察院了…
他本來說要調查承辦刑事案件是否有「法官濫用自由心證」之情況,卻引來高達7成法官說要維護法官獨立審判的憲政精神,連署公開反對陳師孟,痛批侵害司法權。
我同意在一般正常情形下,我們不應懷疑或挑戰法官對案件的法律見解,前提是只要法官辦案是本諸良心,不受任何內外在因素的影響,更不要濫用自由心證。我們必須承認絕大多數的法官競競業業認真辦案,但沒有極少數的例外嗎? 陳師孟委員本來可以去調查法官之濫用自由心證。他之所以受到多數法官的反對,其實與他的高調作法有關。他在接受監察委員一職的前後,多次公開表明要為扁案申冤辯駁,要專打「辦綠不辦藍的法官」,當然會埋下反對的地雷。不幸也因此斷送他司法改革的理想。但是自由心證濫用,有可能嗎?
對不起,我認為有可能。我舉自己碰到的實例來印證有法官的濫用自由心證。
這是一件夫妻分配剩餘財產引起的刑事案件,一位律師幫在國外的某先生賣股份七百多萬元,而被太太告毀損債權罪的案件。太太聲稱前夫財產有八億之多,被告說沒有。開庭時,法官問說「如果太太在夫妻財產清冊開列先生有8億元財產,被告主張先生還有其餘財產請求調查,但是否仍有待查證之必要? 」此種問法,無異使任何人會認為:「法院已經認定先生有8億元財產的心證」。
也因此,辯護人律師才回答:「該財產清冊如能讓鈞院得到先生有8億元財產之心證,我方就不再請求此方面的調查。」意思是說,如果法官認定先生有8億多財產。被告就不再聲請調查。反之,如法官不認定先生有8億多財產。那被告當然就要聲請再調查。
意外的是法官既不認定先生有8億元的財產,卻又不更一歩加以調查先生財產有無8億元的財產,就逕對被告加以判決,且判決是不能上訴之有罪判決,請問:這是不是濫用自由心證?
另外,卷宗內有其他法院的先生財產鑑定報告。鑑定公司的鑑定報告書說,「限有條件下所作之動產評估」,未包含甲公司所有不動產資產部分。同一鑑定公司也給地院信函,明確說:「本案係鑑定 —並非不動產鑑定價」「本公司鑑定—並不考慮不動產價值」。問題是最有價值的不動產都沒有調查估價,怎麼可以當成先生財產的鑑定報告?
這不是法官的濫用自由心證嗎?
其他還有一大堆被告具狀列出,不斷要求法官調查的各種證據,包括幾位證人及鑑定公司。但是法官就是置之不理。硬是要判被告有罪。
像這樣濫用自由心證辨案的法官,如果不由監察院來加以調查彈劾,人民怎麼會對司法有信心?
2020年3月2日 15:31尤英夫(律師)